沒有辦理結婚證但有孩子的,需要根據(jù)時間線來劃分判斷解決辦法。
若雙方當事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時間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則雙方屬于事實婚姻,需要起訴離婚,法院會按照事實婚姻處理離婚。
若雙方當事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時間是在1994年2月1日后,且不愿補辦結婚證,雙方就屬于同居關系,法院也會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離婚。
1、法院判決孩子撫養(yǎng)權的歸屬要根據(jù)父母雙方的情況綜合考慮哪一方對撫養(yǎng)孩子更加有利,包括平時與孩子的相處情況、經濟情況、教育背景、孩子的年齡等等。
2、對于哺乳期內的孩子原則上判給母親,除非有證據(jù)證明母親對撫養(yǎng)孩子極為不利比如患有精神上的疾病、或者患有嚴重傳染病、虐待孩子等情況。
3、對于八周歲以上的孩子則會考慮孩子本人的意愿,另外法院也會考慮長期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會輕易改變孩子的生活環(huán)境。
4、若父方與母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且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