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二章第六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準備領取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需要同時滿足以上結婚年齡才能辦理結婚登記。

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辦理結婚證需要滿足婚齡,即雙方當事人須同時滿足男滿二十二周歲,女滿二十周歲的要求。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nèi)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本;
2、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4、三張兩寸的近期半身免冠雙人合照(也可以到民政局現(xiàn)場拍攝)。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jīng)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