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時間在1994年2月1日前的,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屬于事實婚姻,可以協(xié)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同居時間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沒領取結婚證的,兩個人只能算是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保護,可以補辦結婚證再離婚,也可以直接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自行分開。

1、如果當事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時間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且兩人符合結婚登記的要求,雙方的關系就屬于事實婚姻關系,可以先補辦結婚證再辦理離婚,或者也可以直接訴訟離婚,即提交能證明雙方關系的證據(jù),走法律程序辦理離婚。
2、如果雙方當事人同居時間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即使符合結婚登記要求,也只能按照同居關系處理。這種情況下,雙方的關系是不受婚姻法保護的,如果想要辦理離婚,可以先補辦結婚證再離婚,也可以直接按照解除同居關系分開,不需要走法律程序,自行解決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