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雙方當事人同居時間在1994年2月1日前,雙方屬于事實婚姻關系,可以先補辦結婚證再辦理離婚,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離婚。如果雙方同居時間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屬于同居關系,可以自行分開。

這種情況下的雙方當事人屬于事實婚姻,需要通過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解除婚姻關系。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于離婚事宜沒有分歧,可以先到民政部門補辦結婚證,再持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辦理離婚手續(xù)。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于離婚事宜持不同意見,可以走法律路徑,起訴離婚。起訴者需要持能證明雙方關系的證據到法院起訴離婚。
這種情況下的雙方當事人僅僅只屬于同居關系,并不屬于事實婚姻關系,也不受我國婚姻法的保護,所以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分開,不需要走任何法律途徑,也可以先辦理補辦結婚證,再辦理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