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沒有辦理過結婚證,想要起訴離婚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對待。
1、雙方當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屬于事實婚姻,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2、雙方當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要求和條件的,需要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然后再起訴離婚,沒有補辦結婚證的,人民法院按照同居關系處理。
1、雙方結婚證都丟失的,可以先到原婚姻登記處或其中一方戶籍地的民政部門辦理補辦結婚證,然后再辦理離婚手續(xù)。
2、不想補領結婚證的,可以直接到原婚姻登記部門申請開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然后攜帶記錄證明辦理離婚手續(xù)。
3、如果婚姻登記處不予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可以詢問登記機關婚姻檔案存放地,吃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閱并復印婚姻登記檔案,檔案需要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才有效,然后當事人持婚姻登記檔案起訴離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