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二章第五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nèi)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所以結婚必須要有戶口本。
1、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戶口本(集體戶口的當事人領證需要攜帶常住人口登記卡或戶籍證明)。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4、再婚的需要攜帶當前婚姻狀況證明或離婚的相關證明材料。
5、三張兩寸的近期半身免冠雙人合照(也可以到民政局現(xiàn)場拍攝)。
注意:身份證原件丟失的,可以使用有效的臨時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