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是受脅迫而結婚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收回結婚證。

結婚證是可以撤銷的,但需要滿足一個條件——該段婚姻中,一方屬于受脅迫才結的婚。如果屬于脅迫結婚,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段婚姻。
1、如果領證后超過一年才提出撤銷婚姻,即使屬于受脅迫結婚,也只能依照離婚程序解除婚姻關系。
2、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也就是指,受脅迫的婚姻不屬于有效婚姻,不計入個人婚史。
3、申請撤銷婚姻需要當事人提供個人身份證、結婚證和能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4、婚姻登記機關只能撤銷不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問題的受脅迫婚姻。如果該婚姻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問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申請,婚姻登記機關無權處理。
5、在確認婚姻無效、婚姻被撤銷后,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不受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影響。子女于無效婚姻中受胎,但在出生時其父母已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該子女則應視同婚生子女;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與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其父母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