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辦理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需要攜帶各自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地的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

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需要持各自的身份證、戶口簿、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qū)、縣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申請。離婚的還需要攜帶離婚證明材料,集體戶口要攜帶常住人口登記卡或戶籍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辦事人員經初審認為雙方當事人基本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要求雙方填寫申請婚姻登記申請書和非近親結婚聲明書。
婚姻登記機關辦事人員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效證件、登記申請書等是否真實、完整、有效并符合相關規(guī)定。
經審查核對雙方當事人身份且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辦事人員填寫《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并向婚姻登記雙方當事人分別發(fā)放婚姻登記證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