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除此之外,離婚的需要攜帶離婚的相關證明材料,集體戶口需要攜帶常住人口登記卡或戶籍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雙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