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必須在男婚女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痘橐龅怯洍l例》第四條規(guī)定:內(nèi)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1.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2.當事人必須是自愿和無配偶;
3.當事人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
4.當事人未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qū)內(nèi)的常住戶口;
6.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有效。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qū)、縣級市民政局(或鎮(zhèn)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綜上所述,只要夫妻雙方有一人的戶口所在地為領證所在地既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