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證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如果丟失了戶口本,當事人需要到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開具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
根據(jù)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對于戶口本丟失的當事人,需要到戶籍管理機構或公安部門,開具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然后拿著戶籍證明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
如果當事人的戶口簿屬于集體戶口,可以直接拿著集體戶口里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戶籍證明復印件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