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婚姻關系的一種存在方式,指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按照夫妻關系生活的關系狀態(tài),但是不是所有符合這個定義的關系都叫做事實婚姻,實際上事實婚姻有著自己嚴謹?shù)呐袛唷?br/>
1、事實婚姻的定義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guī)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2、事實婚姻構成條件
● 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 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 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jīng)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即:
(1)夫妻雙方是異性男女;
(2)夫妻雙方都自愿和對方結婚;
(3)男方達到22歲,女方達到20歲;
(4)夫妻雙方均不得重婚;
(5)夫妻雙方不得有不能結婚的親屬關系;
(6)夫妻雙方不得有不能結婚的疾病;
注:不符合以上條件的不屬于事實婚姻,屬于同居關系,同居關系和事實婚姻是不一致的,在法律的保護范圍上也有很大區(qū)別。
3、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
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1994年2月1日是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分割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應當區(qū)別對待: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法》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婚姻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和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積累起來的大部分財產,有些地方也會稱為夫妻共有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指的是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的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事實婚姻補辦結婚證后就是正常的婚姻狀態(tài),所以分割財產的權利和正常辦理結婚證的夫妻是一致的,當然前提是記得補辦結婚證啊!
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證就共同生活的,屬于同居關系,并不是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可以根據(jù)雙方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按照各自擁有的比例來分財產,如不屬于共同財產的,則應歸個人所有,無權進行分割。
所以由上我們可以知道,嚴謹判斷下的事實婚姻分割財產的權利和普通夫妻一致,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實質上在一起卻沒有領證的“事實夫妻”是按照同居關系切割財產,受到的保護大大減弱,所以小伙伴們還是要記得及時領取結婚證哦!